各位视频搬运的,发个知识产权消息。
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,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、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、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、平台知名度等因素,酌情确定赔偿数额。
对于视频类作品、制品,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、制品,无其他参考因素时,电影、电视剧、纪录片、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;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.5 万元;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。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;录像直聘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。
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、电视剧、综艺节目视频、体育赛事节目视频、连续的游戏画面等,分割成若干片段,通过信息网络传播,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,可以按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,确定赔偿数额。被诉侵权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视频的,每一片段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 500 元,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整部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。
未经许可将涉案文字作品改编并拍摄、制作为电影、电视剧、网络游戏、短视频的,可以比照前述除 2.9 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,酌情提高 1—20 倍确定赔偿数额。

